论专家过失不实陈述致第三人经济损失民事责任的一般构造  

On the General Structure of Civil Liability for Economic Losses to Third Parties Caused by Expert’s False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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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志宇 WU Zhi-y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8-18,共11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在专家过失不实陈述致第三人经济损失民事责任方面,英国、美国、德国三个法域都突破了19世纪以来限制性的规则,扩大对第三人的保护,形成了特殊的责任构造。这种责任构造,一方面体现了保护正当信赖的正义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效率要求,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对中国而言,在没有针对每种专业人士责任特别法的情况下,应参考类似责任构造,并以会计师责任为模板,将合理信赖这一要件在原告范围和因果关系双重适用,构建该种民事责任的一般构造。

关 键 词:专家过失 不实陈述 民事责任 专家责任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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