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的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American Experience of Corporate Social Enterprise Legisl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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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青 LI Qing

机构地区:[1]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0

出  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197-200,共4页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基  金:2019年度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从营利到共益:我国公司型社会企业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gxyq2019015)。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的进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成为社会企业作为自身的战略转型,社会企业的立法势在必行。域外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美国各州最常见的立法模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下的低收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的公益公司与社会目的公司。由于制度设计及所属公司类型的原因,这三种美国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各有优缺点。就规范强度而言,公益公司最为严格,而低收益有限公司与社会目的公司则有较高的弹性。社会企业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未来可在借鉴美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围绕公司型社会企业类型、公益目的规范、董事勤勉义务、公益执行诉讼、公益董事定期公益报告及公司的变更等内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制度。

关 键 词:社会企业 公益公司 公益目的 

分 类 号:D9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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