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同的成立、有效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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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建远[1,2]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 [2]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

出  处:《判解研究》2022年第2期111-121,共11页

摘  要: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一直以来是学理与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多的问题。本文以某案件为例,认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关于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协议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协议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由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等域外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以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中国民法的实践。

关 键 词:合同成立 不当得利 意思自治原则 公序良俗 域外立法 合同的成立 中国民法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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