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处罚款是否需要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对一起执行复议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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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成顺 

机构地区:[1]烟台市应急救援保障和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出  处:《中国安全生产》2023年第2期38-39,共2页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摘  要:加处罚款,系指行政执行机关通过设定或增加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使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督促当事人履行原行政处罚决定。作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得以实现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行政执行罚的主要形式之一,这里的行政执行机关就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是在执行阶段以执行罚的形式,作出的新的处罚决定,这种决定是否需要在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上,再次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司法机关对此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关 键 词:加处罚款 给付义务 执行罚 行政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 司法机关 执行复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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