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溯及力与信赖利益保护——兼谈《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完善  被引量:2

Retrospective Effect and Reliance Interest Protection of the Decision on Invalidating the Patent: Discussion on the Perfection of Article 47 of the 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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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宗亮 Ling Zongliang

机构地区:[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102-112,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善意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BFX118)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专利权授权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决定了权利人因合理信赖专利授权而实施的许可、转让、维权等行为应受到保护。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不应因专利权宣告无效而返还。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应区分对专利权效力还是对专利相关法律行为的溯及力。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专利权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出于保护信赖利益的需要,如果专利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专利存在无效情形,除非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其已经实际收取的许可费、转让费、损害赔偿金等利益,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亦不影响无效前已经签订的专利许可、转让等合同的效力。

关 键 词:专利权宣告无效 溯及力 信赖利益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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