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刑法立法的学理标准  被引量:4

Criteria for Scientific Criticism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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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张志钢(译) Michael Kubiciel;Tomas Weigend;Zhang Zhigang

机构地区:[1]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 [2]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 [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大法学》2023年第2期194-200,共7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法益保护和刑法最后手段性通常被视为评价刑法立法规定的标准。但两者都存有缺陷,尤其是“法益”概念非常容易被预设以至于无须对之理性审查,而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标准则较为精确些。新刑法规范能否实现其目标,在实践中也是很重要的标准。本文认为,评价刑法立法应主要根据刑法规范是否适应刑法的现有结构,是否为潜在行为人的(基本)权利留有足够的空间。

关 键 词:立法评价 法益 比例原则 基本权 刑法结构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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