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调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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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华[1] 闫伟泽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23年第2期61-67,共7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制定与生效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提供解决路径,弥补了现有国际商事争端调解机制的不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适用调解机制更符合商事争端重视谈判调解、避免审判裁决的惯常思路,并且使调解发展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重要机制成为可能。《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调解机制具有成本低、灵活、可自动执行等特点,可以更好的服务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所具有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征,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氛围。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者,应尽快构建国内的配套机制,推动中国商事调解的立法,特别是对“自动执行”《公约》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配套机制、救济的配套机制和对拒绝准予救济机制的落实。

关 键 词:新加坡调解公约 一带一路 国际商事争端 调解机制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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