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下“不良影响”条款研究  被引量:2

Study on"Bad influence" Claus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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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尧 

机构地区:[1]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分公司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2期74-78,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关 键 词:行政案件 审查判断 救济方式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权益 商标法 公共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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