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的权利限制与保护  被引量:2

Restriction and Protection of Secured Party’s Rights in Bankruptcy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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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素华[1] Zhang Suhua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242-253,共12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破产程序中,基于集体清偿的规范目的,同时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如何对担保权人施以恰当的权利限制,从而实现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新时代所担负的历史使命,需要寻找更深刻的法理支撑和具体的实现路径。破产法虽然属于商法,但基于“债权人谈判理论”“经济宪法理论”以及“破产准征收理论”,破产法呈现出强烈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性法律规范在适用上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且更多地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价值平衡为目标。因此担保法的许多规则在破产场景下需要让位于破产法。破产重整中担保权人权利的暂停和恢复必须服务于重整大局。一般在破产重整结束之前不得恢复行使,担保权人的债权利息也停止计算。破产清算中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既不属于共益债务,也不属于破产费用,而应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由担保债权人自行承担。

关 键 词:破产法 集体清偿 破产重整 破产清算 强制性 担保债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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