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案例看新业态下著作权刑事风险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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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贻森 刘晓春[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对外贸易》2023年第3期35-37,共3页China's Foreign Trade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重大专项“科教融合背景下计算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大数据分析计算平台建设”的阶段性成果(X20220112)。

摘  要: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新业态中涉及内容产业的创新模式,经常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甚至已经出现一批承担刑事责任的新业态案件。除了侵权行为在性质、数量上需要符合刑法构成要件外,“以营利为目的”是从主观上区分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的重要分水岭。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旦在主观上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其遭受刑事处罚的风险将大幅提升。所谓“营利”,即以经营行为获取利益,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尽管伴随网络新业态发展,著作权领域营利模式不断创新,但在司法机关的实质认定之下,出现了多种落入刑事风险领域的情形,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关 键 词:民事侵权行为 著作权 刑事风险 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 新业态 实践案例 营利模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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