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刑法可罚性探讨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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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欢俊 

机构地区:[1]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8期43-4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刑法》总则中给出了犯罪预备概念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但是对预备犯的构成要件却没有清晰明确的说明,造成了犯罪预备和预备犯的混同适用。在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上,《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处罚和分则中例外处罚混合,即总则规定在分则中的普遍适用与分则的单独适用相混合。基于这些问题的反思,一律对犯罪预备给予刑法处罚,此种处罚方式违背了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和主客观统一原则。由此,根据危害论大小和刑法处罚必要性提出犯罪预备的二元化治理进路:轻微危害型犯罪预备相适应于保安处分;严重危害型犯罪预备相适应于《刑法》分则例外处罚。

关 键 词:犯罪预备 刑法可罚性 二元化治理 保安处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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