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背景下投资者权益保护双执法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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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小娟[1] 

机构地区:[1]开封大学,河南开封475004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8期55-57,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一直以来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孰轻孰重问题是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但就投资者保护领域而言二者具有鲜明的交织互补性。2019年12月28日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文本表述中设置了“明暗”两条投资者权益保护线,这为探索建立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融合机制提供有力支持。本文以新《证券法》文本分析为切入点,分析了双执法机制的衍生逻辑,为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双执法机制提供了意见建议,为推动我国投资者权益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参考。

关 键 词:投资者权益保护 公共执法 私人执法 新《证券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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