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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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博[1] 

机构地区:[1]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8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8期121-123,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组织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分配的专门机构。目前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对破产管理人监督主体的立法不完善、法院司法监督权力过大等;为此在立法层面,要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体,确立行政机关和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监督主体地位;在司法实践层面,进一步规范法院的监督权,进一步优化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以便为更好地推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监督主体 制度价值 制度完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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