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丽娜[1]
机构地区:[1]浙江农林大学
出 处:《西部学刊》2023年第6期108-111,共4页Journal of Western
摘 要:环境容量资源区别于传统自然资源,可以通过容纳、降解、消化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从而来维持自然生态系统正常功能。环境容量使用权这个权利的界定来源于实践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良性运行的法律保障。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公私权两个维度,不管是公权视角的行政许可说、配额说抑或私权方面的环境财产说、新型财产说、债权说、特殊的用益物权均具有其局限性。实践中碳排放权、排污权具有前置行政许可程序、客体相对特定等特性与准用益物权的特性契合。因此,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为准用益物权,既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且回应了现实需要。《物权法》在物权客体范围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局限,应将“环境容量”纳入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中,通过丰富环境容量使用权、实现对《物权法》的完善,促进环境容量使用权民事法律保护。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X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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