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的理解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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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苑立志 胡芝春 

机构地区:[1]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 [2]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23年第6期112-115,共4页Journal of Western

摘  要: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物品处理范畴,不同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其目的在于社会防卫。司法实践中,在其认定和没收上尚未形成共识。没收供犯罪所用财物需要从制度设置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出发,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长期、持续使用的意图和是否出于获利意图使用本人财物,以及财物的价值大小、没收是否公平等多个因素,同时结合犯罪的性质做出判决。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在该方面救济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应当完善相关救济程序,在普通审判、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程序中分别增加救济方式,打开救济路径,以保障救济权利的行使。

关 键 词:财物价值大小 获利意图 合理性 程序救济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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