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殊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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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世扬[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3年第1期163-164,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成员身份取得、财产用途等方面皆有不同于一般营利法人的特殊构造机理,在法人内部治理上,直接采用资本多数决亦有“步子迈得过大”的危险。因任一法人的制度构造都关涉到基本的组织结构、表决机制乃至基本的破产规则,以上特殊构造机理实质上可通过“组合”的方式令具体制度规则发生异化,进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偏离公司法人的具体制度设计。

关 键 词:营利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公司法人 制度构造 资本多数决 构造机理 特殊构造 表决机制 

分 类 号:F321.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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