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新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适用性研究  被引量:4

Study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New Regulations on False Statement in the Inter-bank Bond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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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豪 李沁[2] Li Zhihao;Li Qin

机构地区:[1]申万宏源证券固收事业部 [2]上海证券交易所巡回审理协作部

出  处:《债券》2023年第3期54-57,共4页CHINA BOND

摘  要:关于虚假陈述新规能否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最重要的债券市场之一,正确处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对于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不能简单地以公募或私募标准进行区分。发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案件满足适用虚假陈述规则的理论基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一步明确证券法中“证券”的定义可以解决银行间债券市场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

关 键 词:银行间债券市场 虚假陈述 欺诈市场理论 法律适用标准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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