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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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国俊[1]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3年第2期41-44,共4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不再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须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文对新政下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做出分析。

关 键 词:企业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 计算应纳税额 涉税处理 预缴 抵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征率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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