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责人员“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入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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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孝舜 沈澄 沈勐儿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00030 [2]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313009 [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31300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4期27-31,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特殊职责人员并未实施显现于外的强制手段,通过网络隔空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信息、视频露阴和强制虚拟文爱的行为应构成强制猥亵罪。其中“强制”为心理强制,即特殊职责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使未成年被害人受其心理强制而陷入不敢反抗的强制状态。发送淫秽信息、视频露阴和强制虚拟文爱等行为在形式上均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实行行为,在综合考察其法益侵害性和处罚必要性后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关 键 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隔空猥亵” 心理强制 强制猥亵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4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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