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数额的厘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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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雷新 魏颖 刘儆硕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473000 [2]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473000 [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473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4期47-5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沿用了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即按照损失或获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次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益因可产生较大经济价值而具备普遍性的侵权基础,这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赔偿数额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只有厘清现行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规则,进一步探索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诉讼路径,才能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优势,助力形成在面对商业利益诱惑时个人信息使用的市场规则。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诉讼请求 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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