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制订调解职业标准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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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永安[1] 江和平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调解》2023年第2期33-37,共5页People's Mediation

摘  要: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调解传统的国家,在儒家“以和为贵”思想的影响下,调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与调解深厚的底蕴和丰富的实践相比,调解的职业化进程却异常缓慢。近年来,尽管构建了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主的大调解格局,发展了商事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等新的调解类型,组建了规模庞大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但调解员是否是一种职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实务中应遵循哪些规则,一直存在争议。2022年9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将“调解员”作为独立的职业列在第三中类法律事务及辅助人员中,明确调解员是在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中,从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工作的人员,掀开了调解职业化新的篇章。

关 键 词:行政调解 调解员 司法调解 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 职业分类大典 商事调解 法律事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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