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寻求卖淫嫖娼合意场所的定性  

Determining Nature of Offering Site for Pro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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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兴 王婕妤 Wang Yongxing;Wang Jieyu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33-3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为他人提供寻求卖淫娟合意场所的行为中,该场所承载的具体功能是区分容留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关键。如果该场所仅起到为他人提供寻求卖淫合意的作用,且卖淫娟行为发生在其所支配场所之外,或该场所并不由其支配,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支配的场所作为卖淫娟具体实施的场所,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倘若该场所分别发挥上述两方面作用,因行为人具有双重主观故意且实施了不同行为,在同时构成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的情况下,应适用容留、介绍卖淫罪。

关 键 词:主观故意 容留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 裁判要旨 卖淫 行为人 合意 场所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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