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即构成犯罪既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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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勇忠 王星光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43-4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种具体情形,并未设定其他限制条件,当开票人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给没有真实交易的受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也已经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功抵扣税款,本罪即已成立并既遂。开票人或受票人事后是否主动将发票予以红冲以及是否补缴相关税款,既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亦不影响个案既遂形态的认定。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税款 受票人 裁判要旨 真实交易 犯罪既遂 开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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