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产权房抵债的清偿效果  

Effect of Liquidation by Paying Debt with Limited Property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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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惠炳 Cheng Huibing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58-6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以房抵债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知房屋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债务人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限。债务人已经采取交付房屋、变更出租人合同登记等约定方式进行现实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构成债务清偿。

关 键 词:合同登记 债务人 以房抵债 过户登记 债务清偿 裁判要旨 小产权房 出租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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