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强制开放赎回的执行  

Enforement of Compulsory Open Redemption of Private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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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明 徐俊 Zhong Ming;Xu Jun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107-11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基金管理人负有履行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行为义务,但未明确具体的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判断开放赎回义务的标准、对象、范围能否明确。执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并确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关于开放赎回义务的强制执行,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采取代履行的方式执行。同时,当基金内货币资金无法满足赎回要求,基金内其他财产可分割处置且具有市场公允价值和活跃二级市场的情况下,可处置基金内其他财产获取货币资金用以赎回。处置基金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合理选择处置的财产,尽量保持基金财产原有架构,避免对基金后续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关 键 词:基金管理人 市场交易规则 私募基金 证券市场交易 货币资金 赎回 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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