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默许他人顶包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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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颖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F0003-F000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韩磊驾驶豫牌重型半挂车沿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17:10许,车辆行驶至344国道238KM+350M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其雨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张其雨及乘车人孙成华死亡。事故发生后,同车人韩心亮提出由其顶包,被告人韩磊默许,随后韩心亮拨打电话报警。

关 键 词:行为定性 电话报警 交通肇事 顶包 江苏省盱眙县 事故发生 韩磊 默许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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