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伟[1] 孙冰 ZHANG Wei;SUN Bing
机构地区:[1]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2]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山东淄博255200
出 处:《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63-67,共5页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研究专项“特优农产品品牌建设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P20221018141731968)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下,人们需要依赖于生产劳动、交易、创作、投资、接受赠与、继承等各种方式方能获得财产权。人们是否可以或应当如同人身权天赋一样,因出生而获得一定的财产权。倘若财产权亦可天赋,其背后的人性基础、哲学理论、价值判断、利益选择如何。从自然状态演进到政治国家社会,人的一些本能行为被限制或剥夺。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原有的获取财产权的通道被封闭了。作为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演进到政治国家社会的代价,国家(政府)负有一种义务。从另外一个视角,即每个人从其出生之时,拥有从国家(政府)获取一定财产的天然的权利。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资源的享有和占用是极其不平等的,资源享有者对资源虚无者负有一种义务。反观之,则是资源虚无者对资源享有者拥有一种天然的权利。当然,财产权天赋观念可能或势必遭致来自于多方面、甚至全面的质疑、批判或彻底否定,这就要求在理论上和社会实践中对该观念展开进一步的检视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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