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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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帅 

机构地区:[1]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出  处:《时事(初中版)》2022年第3期42-43,共2页

摘  要:寒假期间,市民林女士和丈夫带着14岁的女儿打算到某KTV唱歌放松一下,却被该KTV以“未成年人不能进入”为由婉拒。林女士认为KTV的行为不合理,同时不理解未成年人有家长陪同为什么也不能进KTV。本案中该KTV的做法是正确的。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关 键 词:未成年人保护法 身份证件 寒假期间 林女士 歌舞娱乐场所 KTV 营业性 新修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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