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房产共有,离婚时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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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复林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莫愁(智慧女性)》2021年第3期52-53,共2页

摘  要:2014年10月,朱建在广州市天河区按揭了一套三居室的期房,首付款由朱建父母支付。一年半后,朱建虽然拿到了新房,但没有经济能力装修。恰在此时,朱建与女友范娟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范娟提出,装修款由她出,但要把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此时,范娟还没有在广州落户,房产证加名的事暂且搁浅。朱建承诺,等范娟有了广州市户籍,就将房屋产权登记改为共有。2017年5月1日,范娟与朱建结婚。婚后,朱建工资的一部分用于还房贷,范娟的工资全部作为家用。

关 键 词:广州市天河区 房屋产权登记 首付款 房产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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