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穆伯祥 MU Boxiang
机构地区:[1]宿迁学院宿迁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江苏宿迁223800
出 处:《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44-57,共14页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22年宿迁市社科研究课题“地方立法助推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的实现机制研究”(22SYC-04);2020年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环境资源地方立法的利益协调研究”(GZLCLH2020-148)。
摘 要:利益是环境资源地方立法的核心,环境资源地方立法过程是各方利益博弈过程。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利益供给和分配不均、利益主体的多元以及对环境资源利益追求分化等,国家与地方、公权部门间、公权部门与私权主体间、私权主体相互间、跨区域间、代际之间等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如何防止部门利益、阶层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如何消解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以平衡好各方利益,如何最大限度促进政府、市场、社会和公众等多元法律主体的共治,都是环境资源地方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利益冲突的协调,应保障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遵循利益公平分配与收益合理共享原则,需要促进利益关系人参与立法最大化,健全利益关系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注重对利益关系人正当利益的识别和合理性建议的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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