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共谋中适格主体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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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尚正茂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2年第4期46-47,共2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在算法共谋型垄断协议的缔结主体中,算法的开发者和应用者都可能促成共谋,但二者能否纳人违反垄断协议的参与主体,则需要结合算法应用本身的功能与价值,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予以认定。一、回归“形式标准”判断算法共谋的适格主体判断算法共谋的适格主体,首先要对算法本身进行类型化界别。一方面,“信使类”“轴辐类”的辅助型算法作为经营者已达成明示共谋的维持工具,本质上仍是断协议在技术层面的工具性延伸,应用算法的经营者作为垄断协议参与主体,并无认定障碍。

关 键 词:垄断协议 应用算法 结合算法 参与主体 功能与价值 辅助型 开发者 判断标准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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