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结义务与紧急避险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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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红艳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2年第4期77-78,共2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一个避险行为要具备正当性,必须考虑利益平衡问题。一方面,从行为人的侧面切入,该紧急避险行为通常要将危险转嫁给无辜第三人,如果不考虑利益衡量势必有违一般的公平理念。另一方面,从被避险人的角度看,基于社会团结(社会连带、社会互助)的思想,避险者以损害他人法益的方式避难,系基于团结互助义务的要求,被避险人必须容忍这一侵害,而不得对避险措施采取反制行为。但是,立足于社会团结思想为无辜第三人所设定的忍受义务始终是有限度的,应受到严格限制。对于紧急避险的利益衡量,传统上从法益位阶性切入的功利主义思路存在明显不足。应提倡“规范的利益衡量说”,以准确认定保全的利益是否真正优越于牺牲的利益。

关 键 词:利益衡量 紧急避险行为 社会连带 公平理念 社会互助 法益 利益平衡 避险措施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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