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托的新架构:以数据使用和输出规制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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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宏臣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2年第4期89-90,共2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数据信托仅是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权宜之计,还是数据财产合法化的制度创新?我们如何在数据财产权利之上利用信托法律关系具有的渠道优势,构建真正信托法上的数据信托呢?一、构建新型数据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非法的数据滥用与合法数据的“寒蝉效应”同时存在,说明了数据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足。这一现象在客观上对数据使用的规范性提出迫切要求。数据财产权“法律缺位”的现状,为数据信托提供了应用空间,也是数据信托的优势所在。信托产品受信托法保护,可以进行交易和融资。

关 键 词:信托法 个人数据信息 法律缺位 财产权 权宜之计 信托产品 寒蝉效应 渠道优势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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