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企业经营组织建构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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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鸿鹏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2年第3期83-85,共3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在法典化的商事特别法之外,商事法律关系的实证性问题至今仍是我国私法学说中最混乱的章节之一。商法的体系与商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彼此等待,迟迟无法形成完整的诠释学循环。这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商法体系建构的科学性危机与商法总论的学科危机。没有对商事法律关系的精确把握,商法规范群的框架构成甚至都会产生问题。就司法实践而言,虽然人们一再提及“商事裁判理念”“商事思维”的重要性,然而对于商事性的判断,则仍未形成共识。尤其是,在典型的商事有名合同与涉及商事属性的动产物权法规范之外,对于商事案件中裁判的法源的开放性,商事合同的解释,规范适用中的差异化,以及商事原则与规则的解释、续造及适用均以对商事法律关系的识别为前提。

关 键 词:商法体系 商事思维 有名合同 法典化 商事合同 诠释学循环 商法总论 学科危机 

分 类 号:D92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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