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信息风险民事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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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娟 黎浩田 

机构地区:[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大数据法治研究院 [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2年第2期53-55,共3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起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性规范为侵权责任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但就金融企业这类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责任体系仍然难以实现个人金融信息损害赔偿的救济,需要引入风险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现有民事责任体系。一方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中做出解释:将金融企业市场特许经营许可设定为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效力要件,将金融企业监管义务延伸至个人金融信息的民事责任认定之中。

关 键 词:义务性规范 民事责任体系 格式合同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 监管义务 个人金融信息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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