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劳动者合同类型选择模式体现的自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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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保华[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2年第2期77-78,共2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从业关系受到社会各方关注。随着我国新的执政理念的形成,制度调整方向日趋明朗。我国的制度调整中实际上提出了一种“非中心化”的调整模式,其中,合同的选择模式针对新业态从业关系,在就业模式上,强调的重点是尊重劳动者选择。对于我国当前的政策导向,社会法理论表现出整体性的担忧,“非中心化”调整方式往往被学者视为有待治理的现象。

关 键 词:就业模式 社会法理论 新业态 选择模式 互联网平台经济 调整模式 非中心化 我国当前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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