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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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作翔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2年第1期53-55,共3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人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规范形式。近些年来,由于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存在着规范性文件违宪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要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人备案审查范围,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但是,这样一项任务的完成对于维护法治至关重要。

关 键 词:备案审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立法性质 制约和监督机制 法人和其他组织 违宪违法 规范性文件 规范形式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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