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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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谷辰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2年第1期108-109,共2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司法审查标准闲置土地处置需要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的建构也应围绕此目标展开,我国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区分了政府原因和非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两种情形,并配置了相异的法律后果以在闲置土地处置中兼顾私人利益,基于对裁判文书的观察,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判断是闲置土地处置司法审查中的最大争议,具体涵盖土地是否“三通一平”,是“毛地”还是“净地”出让,规划是否缺失或改变,有无实际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相关许可,土地有无被政府其他功能占用,政策是否调整,等等。

关 键 词:司法审查标准 闲置土地处置 裁判文书 土地使用权 土地闲置 三通一平 私人利益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F30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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