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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2]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3年第1期20-28,共9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郑州大学2022年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的协同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04/32221045);2020年福建省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省法学会专项)“《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商事调解制度衔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J2020TWFX009);2019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类)“《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实施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JAS19216)。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修正的“商务仲裁条例”于第31条增设有关衡平仲裁的规定,明确经当事人明示合意,仲裁庭得依据衡平原则裁决。然而,由于立法时的理论研究不足以及立法过程中未能凝聚各方共识,台湾地区的衡平仲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包括依法理所作裁决是否属衡平仲裁、衡平仲裁能否撤销以及依何撤销、衡平仲裁与依法仲裁之间的关系、衡平仲裁能否排除冲突法的适用等。近年来,台湾地区法院通过相关案件的司法审查一方面将衡平仲裁解释为具体衡平,认为依据公平、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等原则所作裁决仍属依法仲裁;另一方面在衡平仲裁与依法仲裁的关系上,将衡平仲裁解释为例外的、补充性的制度。如此解释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衡平仲裁实践中的争议,但也将衡平仲裁限于狭小的范围内,导致有关衡平仲裁的规定几乎沦为具文。台湾地区的仲裁文化与中国内地一脉相承,考察衡平仲裁在台湾地区的实践与发展状况能为中国内地友好仲裁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关 键 词:衡平仲裁 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 仲裁法修订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7.585.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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