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上诉机制改革新动向及中国因应  被引量:4

The New Reform Trend of ISDS and China’s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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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丹[1,2] 刘敬东[3,4] Wang Dan;Liu Jingdong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 [2]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部 [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 [4]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出  处:《海峡法学》2023年第1期78-85,共8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际裁决合宪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CFX015)。

摘  要: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其裁决不一致和缺乏纠错机制、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缺失、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和国内规制权等固有缺陷引发各界诟病。为克服ISDS机制上述弊端,各界将建立ISDS上诉机制作为主要改革方向,主要有:国际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特设上诉机制等三种方案。这三种方案在性质特征、主要内容、优缺点、可实现性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我国应基于“双重大国”身份以及缔约、仲裁实践,积极利用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平台推动常设多边上诉机制,并探索设立“一带一路”常设上诉机制,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贡献中国智慧。

关 键 词: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仲裁 上诉机制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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