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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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海军[1] 罗迎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141-151,共11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研究”(21ZDA038)。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关 键 词:数字经济 平台企业 混合合并 潜在竞争 双边市场 反垄断 

分 类 号:D912.29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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