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困境与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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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红朝[1] 姚睿 

机构地区:[1]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农村农业农民》2023年第6期21-24,共4页RURAL AREAS,AGRICULTURE & FARMERS

基  金: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20230106013)。

摘  要:地理标志是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两套专门法和《商标法》并行的模式,三套法规各有优劣;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商标局以及农业农村部职能重叠,互不协调。国际上,各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侧重点虽有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都主张专门法和《商标法》协调共存。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逐步推进,应当构建“以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保护为辅,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认定管理与农业农村部分类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专门法 《商标法》 

分 类 号:F323.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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