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适用 以张某能等妨害药品管理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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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超 王丽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2期58-6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四种特定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论处。由于该罪名设立时间尚短,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较少,故关于该罪名的适用、构成要件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分等问题存在诸多意见分歧。因此,本文以张某能等妨害药品管理案为例,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解决思路。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司法适用 意见分歧 此罪与彼罪 解决思路 特定情形 人体健康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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