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流量造假行为的司法规制 以某科技公司诉某技术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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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翀 

机构地区:[1]杭州互联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2期66-69,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近年来,受互联网平台注意力经济的引导,直播带货这种新型商业营销模式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一些直播平台的主播们为了吸引更多人气,各出奇招,甚至使用“涨粉神器”——直播场控软件,通过批量购买虚假关注度、点赞量、评论等方式“烘托人气”,借此达到吸引更多网友进入直播间的目的。这些“直播水军”制造的“虚假繁荣”映射出互联网直播营销领域背后的黑灰产业。

关 键 词:司法规制 互联网直播 注意力经济 网络直播 互联网平台 直播平台 营销领域 虚假繁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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