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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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慧敏 谭翠 

机构地区:[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2期92-95,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在买卖合同或建设施工合同等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会明确约定“先开票再付款”的内容。实践中,在供货方或施工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时,买方或发包方等支付合同价款的一方,会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在供货方或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付款时,买方或发包方会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关 键 词:双务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供货方 买卖合同 合同价款 发包方 建设施工合同 发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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