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净身出户的性质与效力  

Character and Effect of Promising to Leave Marriage with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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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长军 王东敏 冉克平[2] 叶名怡 刘生亮 章恒筑 李志刚 劳德赛 王文胜 王建文[7] 贺剑 陈现杰 张谷[9] 刘保玉 Wang Changjun

机构地区:[1]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武汉大学 [3]上海财经大学 [4]华东政法大学 [5]山西师范大学 [6]湖南大学 [7]南京大学 [8]北京大学 [9]浙江大学 [10]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7期105-111,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问题与观点。王长军: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净身出户的协议效力问题。夫妻因离婚发生分歧时,一方为了离婚,只得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净身出户。但离婚后,又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此时,净身出户协议或承诺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评价?比如,甲女在离婚前签署承诺:“自愿放弃一切财产,自愿离婚。”法院仅判决或者调解离婚,但未涉及财产。

关 键 词:共有财产 协议效力 自愿放弃 王长军 司法实践 性质与效力 离婚 净身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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