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集体土地公益限制补偿的法理定位与制度表达  被引量:3

Jurisprudential Orientation and Institutional Expression of Compensation for Public Welfare Restrictions on Collective Land in Nature Reser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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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大伟 Hu Dawei

机构地区:[1]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杭州310015

出  处:《浙江学刊》2023年第1期127-137,共11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自然资源财产权公益限制与补偿研究”(21BFX055)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设中,公私法割裂思维下的管制性征收或保护地役权模式均无法满足集体土地公益限制补偿的法治化发展需要。激励相容式的管制思维和治理策略能够强化合意共识,消弭公私法规范的对立与隔阂。通过激励性管制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契合集体土地公益限制与保护的政策发展逻辑,能够让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刚性棱角软化,进而让管制性征收成为纾解空间用途管制权与集体土地财产权之间矛盾的最佳选择。应该坚持激励性管制的立场将集体土地公益限制补偿涵摄于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以管制性征收形塑集体土地公益限制补偿规范架构,并基于一体二维构造的法益保障需求,塑造生态保护补偿与公益限制补偿统分协同的制度格局。

关 键 词:自然保护地 管制性征收 保护地役权 公益限制 补偿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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