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的合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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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羿婷 孟磊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土地》2023年第2期61-61,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1995年,甲县政府决定将10亩土地对价补偿给所欠工程款的A公司。同年,原甲县土地局给A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A公司就所得土地申请登记发证时,未写明土地用途。原甲县土地局在审核中亦未载明。1996年1月,甲县政府经审核为A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国土证》),随后A公司在土地上开办水泥预制厂。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局 预制厂 土地用途 土地证 工程款 合法性认定 登记发证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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