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使用中的常见错误与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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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云冲 张先进 

机构地区:[1]中共惠州市委党校

出  处:《秘书之友》2022年第7期44-46,共3页Secretary’s Companion

摘  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里的不相隶属机关,既包括平行层级机关,也包括不相隶属的上面层级机关和下面层级机关。因此,“函”成为党政机关日常公文往来中使用最经常、最广泛的文种之一。从另一方面看,也成为使用中出现错误较多的文种之一。

关 键 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常见错误 文种 党政机关 改进建议 层级 

分 类 号:C93[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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