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胁迫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与强迫交易罪成立的关系  被引量:1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Revoking a Coerced Juridical Act and Establishing of the Crime of Forced 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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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祥 Wang Zhixiang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3期56-65,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项目编号:21BFX009)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97《刑法》中以威胁手段实施的强迫交易行为属于一种胁迫行为,在民事行为效力的判断上同样适用《民法典》关于受胁迫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规定。从形式上看,追究因撤销权消灭而具有民事效力的强迫交易行为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有违法秩序统一原理的要求。但基于刑法和民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令撤销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属于效力再追认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判断和违法性判断没有直接关联性这三方面的原因,追究因撤销权消灭而具有民事效力的强迫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做法,在实质上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原理的要求。在司法实务中,也不能以强迫交易行为撤销权的行使状态作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

关 键 词:强迫交易罪 受胁迫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法秩序统一原理 违法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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